一图读懂《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示要拓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加快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拓展增量配电网新能源消纳。
其中,加快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加强新增负荷周边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新能源就近直接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电,将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支持拥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探索出口外向型存量负荷开展新能源就近消纳。鼓励国家级零碳园区范围内存量负荷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就近消纳。
通知还表示统筹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提升源荷匹配水平、提升源荷匹配水平、提升源荷匹配水平。
在自治区电力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采取自发自用模式,不向电网反送电。鼓励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深挖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同步建设一体化调控平台,探索应用虚拟电厂等新技术新模式,提升项目新能源消纳水平,减小对公共电网调节资源需求。
在市场与价格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平等参与电力市场、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参照批发用户参与市场。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按照绿证和绿电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应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随通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还下发了《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操作指南》,工作指南明确了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类型、项目配置、接网要求等具体操作细则。
其中,项目投资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增量配电网企业是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的主责单位。
项目类型方面,操作指南明确了存量负荷、增量负荷、出口外向型企业、零碳园区内存量负荷、增量配电网等不同情况下具体要求。
在项目配置方面,操作指南指出:
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项目应配置一体化调控平台,实现对内部资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项目各业务系统应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按要求向相关调度机构备案,接受调度机构开展的技术监督。
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等因素,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
项目投资主体要承诺当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须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新能源消纳能力不低于申报水平。
在接网要求方面,操作指南明确:电压等级不超过220千伏;项目应安装防逆流装置或具备相应功能,实现不向电网反送电,反送电量不予结算。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以增量配电网企业作为主责单位。
新疆发改委对通知的详细解读如下:

